《论语注》,清代康有为为儒家哲学著作《论语》所作的注解。《论语注》除有小序外,共包括20卷,逐卷对《论语》进行注疏。
内容依次为《学而第一》、《为政第二》、《八佾第三》、《里仁第四》、《公冶长第五》、《雍也第六》、《述而第七》、《泰伯第八》、《子罕第九》、《乡党第十》、《先进第十一》、《颜渊第十二》、《子路第十三》、《宪问第十四》、《卫灵公第十五》、《季氏第十六》、《阳货第十七》、《微子第十八》、《子张第十九》、《尧曰第二十》。
在注疏体例上,《论语注》每一卷先在开头解题,然后注明《论语》原文共几章,再对每一章抄录原文后进行详细注解。
注解时往往先解释个别字词的意思,然后引证前代儒学诸家如郑玄、朱熹的注疏阐释句义,然后再以大量笔力由此阐发开去,洋洋洒洒,发表自己的议论,颇有借他人之酒杯,浇心中之块垒之势,这些议论往往结合时事,有的不免有牵强附会之嫌。
《论语注》对儒学的发展产生过一定的影响,但戊戌变法失败以后,凡康有为的著作都被统统销毁,《论语注》自然也难逃劫远。直至宣统三年禁令才撤消。